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3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第二次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持有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0,41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为 8.48%)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在淘宝网成功拍卖 48,6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82%),上述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为前次流拍的徐州丰利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79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6%。本次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影响,如上述股份全部拍卖成功,第一次及本次拍卖均完成过户登记后徐州丰利将持有公司 33,097,215 股(占公司总股本为 4.64%),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目前本次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本次司法拍卖的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股份。若控股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身份,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破净和分红不达标情形下不得减持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2),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持有 93,514,6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12%,其中60,097,215股被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已成功拍出48,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82%,上述拍卖事项尚未完成交割。今日,公司收到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关于继续公开拍卖股票的告知函》,其将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10 时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
(www.taobao.com)对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所持有第一次拍卖后流拍的公司11,797,4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进行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将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披露如下:
将被司法
是否为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拍卖的股 拍卖开 拍卖结
序号 股东名称 第一大 公司股份 股本比例 拍卖人
份数量 始时间 束时间
股东 比例(%) (%)
(股)
1 3,000,000 3.21 0.42
2024 年 7 2024 年 7 徐州丰
2 3,000,000 3.21 0.42
徐州丰利 是 月 18 日 月 19 日 利破产
3 3,000,000 3.21 0.42
10 时 10 时 管理人
4 2,797,400 2.99 0.39
合计 11,797,400 12.62 1.66 — —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因 2024 年 7 月 9 日在淘宝网
上拍出的 48,620,000 股尚未完成最终过户,上述“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徐州丰利拍卖前持有
93,514,615 股为分母进行计算。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被拍卖累计情况如下:
累计被拍卖股 累计被拍卖股
累计被拍卖数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占其所持股 数占公司总股
量
份比例(%) 本比例(%)
徐州丰利 93,514,615 13.12 60,417,400 64.61 8.48
合计 93,514,615 13.12 60,417,400 64.61 8.48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州丰利所持有公司股份 93,514,6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2%,其持有的部分股份 11,797,400 股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2.62%,股份累计被拍卖数量为 60,41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8%,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64.61%。
本次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影响,如上述股份拍卖成功,徐州丰利将持有公司 33,097,2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本次司法拍卖的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若控股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身份,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破净和分红不达标情形下不得减持的规定。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