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 2022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章 党委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
共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
称“公司党委”)和中共雄安新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
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设立主
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其他党
委成员若干名,公司纪委设书记 1 名,党
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的任免按照党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
法规履行如下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
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
司的贯彻执行;
(三)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
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