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21-045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一、换届内容:
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毛军亮先生、郭接见先生、陈卫东先生、张玉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谢思敏先生、宋岩涛先生、姜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任期自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姜朋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信息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4 名非独立董
事、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设职工董事。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原董事王聪先生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董事职务,且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对王聪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董事职责。
二、风险提示: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92211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92212 号),2020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决定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毛军亮先生从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从 2018 年
1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处分不存在影响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的情形。
特此公告。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一、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毛军亮: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毛军亮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毛凤丽的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截至公告日,毛军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11,900 股。毛军亮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92211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92212 号),2020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决定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毛军亮先生从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从 2018 年
1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处分不存在影响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的情形。
郭接见:男,1967 年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信贷科
科员,中国农业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经理,中国长城信托公司深圳证券部、宝安路营业部总经理,中投新亚太(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CEO,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徐州科融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截至公告日,郭接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000 股。郭接见先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卫东:男,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工业大学毕
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上海、南京多家知名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江苏省南京市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员,陈卫东先
生现担任数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公司的法律顾问、本公司董事。截至公告日,陈卫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股票。陈卫东先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玉国:男,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日本山口大学经
济学硕士。曾任职卫生部兰州生物制品研 究所、日本系统工程株式会社、日本JOB 株式会社。现担任中国上海利根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截至公告日,张玉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股票。张玉国先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谢思敏:男,1956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拥有北京大学法
学学士、日本神户大学法学硕士和日本神户大学私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任教,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民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日本 JASDAQ 上市公司 M.H.G 株式会社社外监事、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深圳前海东西南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董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委员和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谢思敏先生已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公告日,谢思敏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宋岩涛:男,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
会计师。曾任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现任北京明石博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独立董事。
宋岩涛先生已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公告日,宋岩涛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姜朋:男,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经
济师。曾任中国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公司海外项目财务部总经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山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
姜朋先生已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公告日,姜朋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