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2亿元至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