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以后,根据我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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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
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
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行。 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司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有更长时间约定或承诺的,以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其约定或承诺为准。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 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规则执行。 所的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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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若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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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报告。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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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 诉讼;监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诉讼。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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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公司
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和 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和
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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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 给与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
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之一的股东: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持有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 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上的董事;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 影响的股东。
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
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