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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香雪制药: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3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投资”)和王永辉先生因与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基金”)、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公司”)合同纠纷,华晟基金、华元公司对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先生提起诉讼,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晟基金、华元公司提起了反诉,同时对华晟基金、华元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一审判决,后因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和华晟基金、华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5)、《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近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先生与华晟基金、华元公司达成了和解,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2)粤民终 453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王永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合作深化协议》编号为 2021-XXJK-01
号和 2021-XXJK-02 号的《借款协议》、编号为 2021-XXJK-03 号和 2021-XXJK-04
号的《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为【2021-XXBZ-01 号、2021-XXBZ-02 号、2021-XXBZ-03 号、2021-XXBZ-04 号】的《保证合同》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解除。

  二、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款项 8,364 万元,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分 6 个月支付完毕。

  三、各方需配合对方完成以下事项:

  (1)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第二条约定款项的 40%后 5 日内申请解除对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47】20,726,924 股股票的保全措施;

  (2)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第二条约定款项的60%后 5 日内申请解除坐落位置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自编第一至七栋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第二顺序抵押登记;

  (3)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 2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除第(1)(2)项以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4)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解除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香雪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99%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并完成将广州香雪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 %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

  (5)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解除对广州香雪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经办人网银、复核人网银的共管并向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相应的实物;

  如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依约配合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述事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暂缓支付剩余和解款项直至相关事项完成。

  四、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王永辉对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致同意依据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笔录以及民事调解书,并配合签署及签收。本调解协议和法院据此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为纠纷解决的执行依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所涉权利义务就此全部了结,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华晟基金、华元公司达成和解,偿还相关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有利于尽早减轻相关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减少资金成本,也有利于减轻诉讼纠纷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预计负债 1,658 万元,本次诉讼案和解后,公司将在 2022 年度冲回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 1,658 万元的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华晟基金、华元公司各自需履行的各项义务均在办理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22)粤民终 4536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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