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为 2024 年 2 月 2 日,并同意以 8.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