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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2

汤臣倍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46              证券简称:汤臣倍健          公告编号:2020-030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日(星期四)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中 99 号科汇三街 3 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4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月 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林志成先生(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产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910,199,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16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3 人,代表 152,988,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870,968,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3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39,231,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81,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81%;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7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86%;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73,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62,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31%;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81,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81%;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7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86%;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1,039,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936%;反对 9,159,862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3,828,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4.0127%;反对 9,159,862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73,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62,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31%;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81,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81%;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7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86%;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3,879,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970%;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62,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31%;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公司股东梁水生先生、林志成先生、汤晖先生、陈宏先生、蔡良平先生作为此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个人考
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700,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5132%;反对 4,205,101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783,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2514%;反对 4,205,101 股;弃权 0 股。

  公司股东梁水生先生、林志成先生、汤晖先生、陈宏先生、蔡良平先生作为此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73,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62,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31%;反对 17,500 股;弃权 8,400 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 2019 年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9,794,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决
权股份数的 99.9555%;反对 396,400 股;弃权 8,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583,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354%;反对 396,400 股;弃权 8,400 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73,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1%;反对 26,3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6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828%;反对 26,30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0,192,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2%;反对 7,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8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54%;反对 7,000 股;弃权 0 股。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334,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458%;反对 324,400 股;弃权 6,540,73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6,123,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5.5126%;反对 324,400 股;弃权 6,540,738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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