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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53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 3.2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帆公司”)、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源公司”)以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清河县执法局”)、清河县财政局、清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冀 0534 民
初 1673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二: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告二:清河县财政局

  被告三:清河县人民政府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华帆公司支付设计费 3,551,900 元,以及按日 0.5‰
计算的赔偿金(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1 日为 2,171,802.89 元),上述小计
5,723,702.8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磊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费 187,984,902.25 元,以及
按日 0.5‰计算的赔偿金(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1 日为 113,689,982.14 元),上
述小计 301,674,884.3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华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4,080,775 元,以及以
4,080,77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
息(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1 日为 173,387.6 元),上述小计 4,254,162.6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磊源公司支付养护费 12,927,148.24 元。

  5、请求判令原告磊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折价和拍卖款在 187,984,902.25 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324,579,898.12 元(未含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帆公司、磊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了清
河县花海水城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2018 年 7 月,原告华帆公司、磊源公司与被告一清河县执法局签署《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清河县执法局将该项目发包给原告实施,并约定本工程设计费 479.85 万元,工程施工
费暂定 52559.12 万元;2019 年 10 月,原告与清河县执法局签署《清河县花海
水城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补充协议》,调整了工程承包内容及规模。由于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重新设计、新增区域等内容导致设计费的增加,经结算,设计费总额应为 545.19 万元。

  2023 年 5 月,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于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多次要
求清河县执法局组织验收,但其至今未能组织验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关约定,已视为被告确认了原告的竣工验收报告。磊源公司于 2023年 8 月 31 日向清河县执法局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工程施工费的结算总金额为309,614,902.25 元。但截至本诉讼状递交日,清河县执法局未对磊源公司提交
的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及答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视为清河县执法局认可了该结算资料。清河县执法局总计支付设计费
1,900,000 元、工程施工费 121,630,000 元,尚欠设计费 3,551,900 元、工程施
工费 187,984,902.25 元未予支付。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延期支付赔偿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暂
计至 2024 年 8 月 1 日为 115,861,785.02 元。

    2018 年 5 月 18 日,华帆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截至本诉
讼状递交日尚余 4,080,775 元未予退回。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
关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完工后全部退还,案涉工程已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完工,故被告应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按 LPR 的标准应向华帆公司支付利息。
  原告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应清河县执法局要求进行养护,但原告一直
未能付清工程款也未支付任何养护费用,故磊源公司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不
再进行养护。根据养护费用的计价规则,在 2023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止的养护费用总额为 12,927,148.24 元。

  依据《民法典》第 807 条的规定,磊源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争取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的权益最大化。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冀 0534 民初 1673 号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