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3-005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被反请求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件的裁决结果对双方的请求均不予以支持,因此预计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 0200 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莱”)时与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及经审计金泰莱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期末经评估资产减值情况,业绩承诺方应补偿公司合计574,368,900.00元。公司此前已就上述补偿事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陆续发布了相关公告;2021年11月,业绩承诺方向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公司补偿业绩承诺方股权转让款合计557,187,733.42元;2022年3月6日,公司申请业绩承诺补偿请求仲裁与业绩承诺方提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2022年12月,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公司申请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金额408,972,627.48元部分的裁决书。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公司申请资产减值补偿现金165,396,272.52元及业绩承诺方提出的仲裁反请求557,187,733.42元的《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公告编号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2021.2.9 2021-012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7.21 2021-062
《关于收购标的公司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补偿情况的公告》 2021.7.30 2021-065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8.5 2021-066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8.18 2021-071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2021.9.10 2021-078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暨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1.9.29 2021-084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暨公司收到仲裁反请求受理通知的公告》 2021.11.17 2021-094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暨公司收到仲裁开庭通知的公告》 2021.12.10 2021-100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取消开庭通知的公告》 2022.1.6 2022-002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开庭通知的公告》 2022.2.7 2022-008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延长裁决期限通知的公告》 2022.3.18 2022-013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延长裁决期限通知的公告》 2022.6.9 2022-052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二次开庭通知的公告》 2022.6.23 2022-053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延长裁决期限通知的公告》 2022.9.9 2022-070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延长裁决期限通知的公告》 2022.11.10 2022-087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仲裁结果的公告》 2022.12.20 2022-095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延长裁决期限通知的公告》 2022.12.27 2022-096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暨公司收到延长裁决期限通知的公告》 2023.1.31 2023-003
二、仲裁的裁决结果
就公司申请的业绩承诺方应在业绩补偿408,972,627.48元的基础上另行就 资产减值补偿现金165,396,272.52元部分及业绩承诺方提出的仲裁反请求 557,187,733.42元部分,仲裁庭裁决如下:
申请人(被反请求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第一反请求人):戴云虎
第二被申请人(第二反请求人):陆晓英
第三被申请人(第三反请求人):宋志栋
(一)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被申请人方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用人民币1,156,626元,由申请人承担, 并与其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
(四)本案被申请人方仲裁反请求费用人民币3,703,271元,由被申请人方承担,并与其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件的裁决结果对双方的请求均不予以支持,因此预计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与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就收购金泰莱业绩对赌补偿情况的仲裁与仲裁反请求均已裁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业绩对赌方的业绩补偿款项人民币 121,552,613 元、部分仲裁费用 821,961.60 元尚未支付或执行,公司将采取措施全力跟进款项支付进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3)沪贸仲裁字第 0200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