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条 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在原
条 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 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条 股,于 2010 年 12 月 9 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0 年 12 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为准):水泵、电机、金属冲压件、紧固件、不锈钢精密 定的为准):水泵、电机、金属冲压件、紧固件、不
铸件、供水设备、配电柜的制造、安装及售后服务;木板 锈钢精密铸件、供水设备、配电柜的制造、安装及售
第十 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收购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后服务,木板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收购本企业生产三条 经营进出口业务;污泥处理处置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 所需的原辅材料,经营进出口业务,污泥处理处置系
及技术服务;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中 统、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中水回
水回用处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环境技 用处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环境技
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术咨询服务。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 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十五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条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内转让给职工。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第二 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外。
十九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条 起诉讼。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