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37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关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第一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条 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在
条 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 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条 2000 万股,于 2010 年 12 月 9 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
为准):水泵、电机、金属冲压件、紧固件、不锈钢精密 核定的为准):水泵、电机、金属冲压件、紧固
铸件、供水设备、配电柜的制造、安装及售后服务;木板 件、不锈钢精密铸件、供水设备、配电柜的制造、
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收购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安装及售后服务,木板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收购
第十 经营进出口业务;污泥处理处置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 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经营进出口业务,污三条 及技术服务;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中 泥处理处置系统、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工业废
水回用处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环境技 水处理、中水回用处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
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技术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
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十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励;
条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 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十五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条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年内转让给职工。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十九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条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