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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中金环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7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4 月 7 日(星期三)15:00 时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7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金融八街无锡商会大厦 15 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杭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50,901,69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4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43,735,09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06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166,6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7,262,40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9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56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166,6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姚建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675,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8%;反对
226,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36,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26%;反对
226,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张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676,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2%;反对
22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37,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69%;反对
224,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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