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1-012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7 年12 月26日召开的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以 1850,000,000 元现金收购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莱”)100%股权。另,根据公司与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金泰莱于 2017、2018、2019、2020 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实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135,000,000元、170,000,000 元、200,000,000 元、235,000,000 元,累计不低于 740,000,000元(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一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总价格—截至当期期末前累积己补偿现金金额;同时,在补偿期限届满时,由公司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泰莱进行减值测试,金泰莱期末减值额与利润补偿期间内累计已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以现金另行补偿。
根据金泰莱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预计金泰莱无法完成业绩承诺,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仲裁前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申请冻结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相应财产;2021
年 1 月 13 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 0110 执保 134 号《民
事裁定书》,分别冻结戴云虎、宋志栋持有的公司 31,109,067 股、3,220,226股股票。近期,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分别申请裁决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给付现金补偿。因金泰莱尚未完成减值测试,
故未提起该部分补偿的仲裁请求;2021 年 2 月 7 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2021)沪贸仲字第 02461 号《关于立案受理事宜》。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戴云虎
被申请人二:陆晓英
被申请人三:宋志栋
(二)案件事实和仲裁理由
金泰莱于 2017、2018、2019 会计年度实现经审计净利润 140,007,408.44
元、164,230,690.92 元、202,989,968.80 元,金泰莱于 2020 会计年度实现未审计净利润 79,328,844.57 元,低于业绩承诺方关于金泰莱的业绩承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5.1 条规定计算,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补偿 383,607,718.18 元。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等三人共同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383,607,718.18 元;
2.本案仲裁申请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推进本次案件,争取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的权益最大化。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浙 0110 执保 134 号
2、《关于立案受理事宜》(2021)沪贸仲字第 02461 号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