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21-026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
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
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删除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权存根、股
东大会记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
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保存期限
内,妥善包管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配备党务
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工作经费纳入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
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
持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以休闲旅游 法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持续创造多元化产业为主导,努力实现跨地域、多元化、规 演艺内容,引领演艺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模化经营,建成中国规模最大的民营旅游投 众文化消费,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
资开发企业,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带给股 努力发展成为世界级文化演艺集团,回报股
东丰厚的回报。 东,回报社会。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所必需。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活动。 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之一进行: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二) 要约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离职
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
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
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