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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盈康生命: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0-059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1、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

    2、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3、2019 年 8 月 9 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出具了《关
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4、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5、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6、2019 年 11 月 18 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出具了
《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8、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9、2020 年 3 月 13 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出具了《关
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0、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监事会对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司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办理了《盈康生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并进行了员工认购确认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成立。

    三、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自完成相关审议程序后,一直积极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目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成立。鉴于相关融资政策发生变化及市场原因,公司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 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四、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合适的方式,努力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以实现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

    五、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因此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提请董事会审议《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目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也符合《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综合考虑了目前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综合考虑了目前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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