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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招商资管-盈康生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9-08-09


                                        合同编号:招资-同赢 201902 号
招商资管-盈康生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盈康生命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二○一九年八月


                    目  录


一、  前言......4
二、  释义......4
三、  承诺与声明......6
四、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4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15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5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
九、  利益冲突及及关联交易......21
十、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2
十一、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2
十二、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4
十三、  越权交易......26
十四、  估值和会计核算......28
十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2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5
十七、  信息披露与报告......36
十八、  风险揭示......37
十九、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7
二十、  保密......40
二十一、  违约责任......40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41
二十三、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2
二十四、  其他事项......42
附件一: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45
附件二:第【i】期追加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46
附件三: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47
附件四:委托财产分配通知书......48
附件五:预留印鉴(样本)......49

附件六:划款指令授权通知......50
附件七:划款指令(样本)......51
附件八:业务联系方式......52
附件九:投资经理情况介绍......53
附件十: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54
附件十一: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61
附件十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登记表......6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指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盈康生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亦称“资产委托人”或“委托人”

    2、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称“资产管理人”

    3、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亦称“资产托管人”


    4、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招商资管-【盈康生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招资-同赢 201902)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

    5、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指招商资管-【盈康生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员工持股计划:指经【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盈康生命】员工持股计划投资者承诺并确认,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为公司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

    7、委托资产、委托财产:指资产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本合同项下投资者的委托财产来源为:【依法募集的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8、专用证券账户: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9、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清算日:指本合同终止日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提前终止日

    11、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财产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交易文件:指资产管理人为了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而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具体以资产管理人实际签署的文件为准

    13、退出:指投资者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提取全部或部分委托财产的行为

    14、计划收益:指本资管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15、份额:指本资管计划的最小单位

    16、资产总值:指本资管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资管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7、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8、单位净值:指计算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管计划总份额的金


    19、累计单位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20、锁定期: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承诺的最短持有期限,该期限不低于 36 个月(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锁定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卖出通过参与获得配售的股票

    21、证券资金账户:指在管理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资金账户

    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意外事件比如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

    23、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财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24、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
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依法设立并接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三、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保证已获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4、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5、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投资者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投资者承诺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因承诺不实给本计划和本计划管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2、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管理人及托管人。

    3、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4、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5、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