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1日,并同意以15.13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605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得坡) (游达明) (张龙平)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