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 公 司章程》 修正案
公司已完成了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98.40 元,扣除承销费后,募集资金净
额 2,972,641,507.84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508,474,576.00 元,
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3,114,672,586.00 元,现拟根据新增股 份情况调整注册资本。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标题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币 2,606,198,010 元。 3,114,672,586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一) 减 少 公 司 注册 资 (二)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本; 股权激励;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三)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四)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益所必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以下条件之一: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股净资产;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公司债券;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3 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上市公司触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
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
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4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
5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
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 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 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6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报告内容应按《上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执行,最迟应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法律、行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的 任职资格
关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外,还 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一)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7 立性; (二) 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三) 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验;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信等不良记录;
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
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8 新增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9 新增 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10 新增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