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节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4-01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2号)批准,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8,474,576股,发行价格为5.9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 民币 2,999,999,998.40 元,扣除相关 发行 费用人民币
27,358,490.5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641,507.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2日就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0200006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财务顾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元) 途
中节能环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6105017637000000 支付现金对
保护股份有 有限公司西安和平 1763 2967999998.41 价、补充流
限公司 门支行 动资金
注: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门支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要求,签约主体需为建设银行二级支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门支行的上辖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银行及财务顾问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财务顾问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财务顾问。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财务顾问。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中杰、康昊昱、王泽师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务顾问。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财务顾问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向财务顾问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若财务顾问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财务顾问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财务顾问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的,财务顾问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本协议自公司、银行、财务顾问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务顾问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