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与实际业务需要,公司拟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的担保事项;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财务资助事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十七)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 的关联交易事项;
与考核、提名等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
与考核、提名等委员会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供的担保;
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财务资助事项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3 新增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4 新增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