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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证券代码: 300140 证券简称: 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 2018-49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 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18年4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
年4月27日(星期五) 下午14: 00在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以武
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
205,760,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39%;除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7,809,30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7人,代表股份158,663,6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9689%;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2人,所持股份47,096,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5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 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
润 -29,421,043.82 元, 2017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53,228,913.66 元。
综合考虑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让全体股东分享公司
的经营成果。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345,154,706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 17,257,735.30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配红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启源工程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子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股东六合环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融环保设备中心为
关联交易对手方,中科坤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天融环保设备中心一致
行动人,以上股东均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共持有股份177,950,823股,本议案中
以上关联方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7,809,30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公司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6,491,687.71元。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中
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205,76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7,80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 西安)律师事务所王春雷、王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