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换届离任独立董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们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任职期间内(以下简称“任职期间内”),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3年9月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年任职期间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换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我们(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任期届满于2023年5月29日离任。
二、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刘张林: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出生于1956年,安徽大学中文专业毕业,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药部主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现任中国中药协会副会长、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放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出生于1949年,研究生学历,研究员。1991年至1997年,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1997年至2001年任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至2003年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
2009年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独立董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监事。
王淑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出生于1962年,山西财经学院
商业经济专业毕业,高级会计师,曾就职于邯郸县粮食局,任会计科科长,现已退休。
三、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2023年任职期间内,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 应参加董事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名 会次数 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刘张林 4 1 3 - - 否
周放生 4 - 4 - - 否
王淑红 4 2 2 - - 否
我们对提交各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各项议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2023年任职期间内,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刘张林 2 2 - - 否
周放生 2 2 - - 否
王淑红 2 2 - - 否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审计委员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王淑红、刘张林、李月斋,2023年任职期间内,我们共召开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我们(王淑红、刘张林)作为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监督检查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完成了2022年度审计对接工作,审核了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2、提名委员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刘张林、周放生、卢庆国,2023年任职期间内,我们共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我们(刘张林、周放生)作为独立董事,
与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持续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了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周放生、王淑红、周静,2023
年任职期间内,我们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我们(周放生、王淑红)作为独立董事,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了讨论,审核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基数并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内,对公司以下事项(或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的独立意见:
日 期 事项或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3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25 日 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数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关于与参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5月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2 日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内,我们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
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2年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与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4、通过参加公司年度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通过参加会议、电话沟通、现场工作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动态。重点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关注网络、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媒体对公司的报告或观点;对公司的发展及战略规划提出了建议。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涉及子公司事项,子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进行专项讲解,为独立董事做出决议提供了支撑条件。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2023年任职期间内,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任职期间内,重点关注一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与参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河北福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240万元,与关联方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8,000万元,与参股公司河北晨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晨华”)开展日常经营性业务交易不超过1,000万元。任职期间内,公司发生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未超过上述预计金额。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公司决定延长向参股公司河北晨华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河北晨华在到期前归还了全部的借款余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决定继续向河北晨华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2,8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任职期间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我们审议了公司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薪酬情况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审查,本次高管候选人具备履行高管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2、2023年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董事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薪酬为本人担任公司具体运营职务对应的薪酬,不领取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