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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7

晨光生物: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8              证券简称:晨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2—11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1 号文件核准,晨光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向社会公开发行面
 值总额 6.3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3 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
 币 10,955,660.36 元(不含税),本次共募集资金净额为 619,044,339.64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 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第 02002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拟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 行(简称“邯郸银行曲周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天然植物综合 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曲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邯郸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 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后,公司将注 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已将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共计 287,990,107.08 元(含利息)全部转存至在邯郸银行曲周支行开立的新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邯郸银行曲周支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证券”)就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 邯郸银行股份有  8664801001  287,990, 天然植物综合提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曲周支行    00129420    107.08 取一体化项目

                                                          (一期)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邯郸银行曲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江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
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原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中原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若中原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原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中原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的,中原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协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应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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