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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晨光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8              证券简称:晨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1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1 号文件核准,晨光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向社会公开发行面
 值总额 6.3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3 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
 币 10,955,660.36 元(不含税),本次共募集资金净额为 619,044,339.64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 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第 02002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主产品领先水平,公司将“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 期)”部分募集资金 2,800 万元变更用于“红辣素精加工项目”,“红辣素精加工 项目”位于海南省海口综合保税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海 南)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晨光”)负责筹建、运营。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及 2022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南晨光分别与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 已在上述专户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5801013600077553  28,000,000.00 红辣素精加

  司海口分行                                              工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子公司海南晨光共同承担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责任或义务。
    1、海南晨光已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海南晨光“红辣素精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海南晨光及专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海南晨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海南晨光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原证券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海南晨光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封江涛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海南晨光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中原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中原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海南晨光、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
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海南晨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中原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海南晨光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海南晨光和专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海南晨光有权或中原证券有权要求公司、海南晨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海南晨光应及时与相关放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中原证券发现公司或海南晨光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原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中原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海南晨光未作纠正的,中原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协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应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公司、海南晨光、专户银行、中原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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