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138 深市 晨光生物


首页 公告 晨光生物: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晨光生物: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7

晨光生物: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10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召开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021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三)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10 月 9 日和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和《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50 在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庆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三)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8,354,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4.0917%。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7,382,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770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85,73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4.8623%(公司股份总数为532,773,991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2,773,991股),其中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397,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7733%。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股东推荐的监票人对表决投票进行清点,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737,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96,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侍文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