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18-049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8年8月16日、17日、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披露了《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部分媒体亦就“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进行报道,现公司将相关事项详细说明如下:
公司没有参与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没有受到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2月6日和2017年12月6日与公司签订了《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委托合同》,委托公司于2016年-2018年期间对合同中规定的国家城市站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基于上述委托合同,公司对山西临汾市6个国家城市站进行运行维护。
临汾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蓄意犯罪行为。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组织指使许冬等人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行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张永鹏组织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2018年5月30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主犯张文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主犯张烨、张永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公司两名运维人员为张永鹏等人提供便利、通风报信,并分别收受微信红包1000元、2000元,作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702刑初235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第17页内容显示:“运维单位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3月26日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3月18日-19日、21日-22日和25-26日,临汾市部分站点非运维人员进入采样区域的情况。”经过晋中市公安局侦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定,未认定公司在此次造假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5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就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根据《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项目委托合同》,对公司进行了合同违约处理。
2、除有关“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报道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相关事项,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