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2-012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获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五)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并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披露《关于第三
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
(七)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23.87 元/份。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
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2 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000 万份,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八)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23.77 元/份。
(九)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对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1,000 万份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 530 万份股票期权,合计 1,530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12 名。
(十)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1,0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和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7,581,399,622.75 元,未达到第三个行权期要求的业绩考核目标,相应的 1,000 万份股票期权不符合行权条件。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1,0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即实施完毕。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心尽责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管理层也一直将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公司合伙人文化及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仍会继续探索各种人才激励方式,更好的推动公司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1,000 万份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注销原因、数量及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票期权注销原因和数量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