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章程将作如下主要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6,286.8638 万元。 96,756.8638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全球领
成为中国移动终端天线及相关部件的 先的一站式泛射频解决方案提供商。领先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向股东出具法律文件。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96,286.863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96,756.863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工;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司股份的活动。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方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款第(三)、(五)、(六)项规定
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一款第(三)、(五)、(六)项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工。 属于第(三)、(五)、(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带责任。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控制人员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 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