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9 年 9 月 26 日为授予日,授予 12 名激励对象
300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计划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000 万份,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96863.9966 万股的 3.1%。本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公告日
权数量 (万份 )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1 吴会林 董事 270 9% 0.28%
2 韩听涛 副总经理 240 8% 0.25%
3 杜敏 董事、董 事会秘书 240 8% 0.25%
4 虞成城 董事 210 7% 0.22%
5 李敢 董事 210 7% 0.22%
6 毛大栋 财务总监 210 7% 0.22%
核心管理 层人员(共 计 5人) 1410 47% 1.44%
合计 3000 100% 3.1%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23.92 元,即以董事会决议日收盘价的 75%确定。
(五)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六)本计划的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七)本计划的可行权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八)本计划的行权安排
等待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根据本计划行权安排按比例分批行权。具体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1/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1/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行权期 1/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注: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 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九)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9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注: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C”、“C-”、“D”、“E”七个等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具
考评结果 A B C+ C C- D E
标准系数 100% 100% 100% 100% 70% 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获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三
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并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披露《关于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董事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