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16-059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三架直升机购买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航空”或“买方”)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俄直公司”或“卖方”)签订了《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 1架Ka-32A11BC直升机购买合同》、《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1架Mi-171直升机购买合同》、《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1架ANSAT直升机购买合同》(以下简称“购买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日期
买方在完成所有使合同生效的必要手续后书面通知卖方,通知书上的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有效期直至各方履行完所有的义务结束。
2、合同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购买合同的执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部分条款如有变更,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购机价款以美元支付,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存在不确定性。
二、购买合同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俄直公司于2006年成立,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直升机及其相关服务,其管
理下的“卡莫夫”公司是世界顶尖直升机设计局之一,从事各种用途的直升机研制。公司与俄直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5年11月,宝利航空与俄直公司签署了四架Ka-32A11BC直升机的
购买合同,其中两架将于今年交付。
3、公司向俄直公司购买三架直升机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购买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1)1架Ka-32A11BC直升机、1架Mi-171直升机、1架ANSAT直升机及
所需安装设备。
(2)随每架直升机一起交付的单套配件、地面支持设备和工具、运行和维修文件。
(3)交付的直升机必须符合由 AR IAC 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以及由
CAAC颁发的型号认可证 (VTC)的标准。
2、支付方式
(1)自卖方提交1份商业发票正本起20个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商业发票
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电汇支付直升机的预付款。
(2)剩余款项由买方开具信用证支付,支付行应征得卖方同意,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3、税费和许可
(1)所有的与合同相关的税金、费用、保证金、关税和其他支出在卖方国家产生的由卖方支付,在卖方所在国以外产生的由买方支付。
(2)买方承担费用负责获得直升机、相关配件、工具进口的必要文件。
(3)卖方承担费用负责获得直升机和商品出口的必要文件。
4、仲裁
(1)在执行合同期间或因此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将由各方协商解决。
(2)如果各方无法在30天内达成一致协议,争议将会提交至国际商会的国
际仲裁法庭根据相关法规判决。
5、不可抗力
(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当事人违约,那么应免除双方当事人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责任(除向卖方支付已经交付的“直升机”和“货物”的款项,以及向买方支付已经付款但未交付的“直升机”和“货物”的款项):地震、洪水、火灾、台风、飓风、军事战争、大规模疾病(流行病)、破坏活动、国家的限制性措施,由于采纳国际制裁而同特定国家发生的贸易禁令,以及超出双方当事人控制的其它情况。上述事件具有临时性、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发生且超出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控制。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在十五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此事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通知中应包含不可抗力特性的数据,且如果可能的话,评估该等事件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以及履约的时间。
四、对公司的影响
宝利航空本次采购三架不同机型的直升机,可以更好、更广泛地开展直升机贸易以及各类通航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护林消防、城市消防、应急救援、工业吊装等领域。宝利航空在收购了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100%股权后,已基本完成通航全产业链的布局,随着直升机类型的不断丰富,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对俄罗斯直升机的销售、维修、培训能力,为俄罗斯直升机的国内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细致服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购买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 1架
Ka-32A11BC直升机购买合同》;
2、《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1架Mi-171
直升机购买合同》;
3、《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1架ANSAT
直升机购买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