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沥青 公告编号:2012-055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签订河南高速连霍项目郑洛段
改扩建工程沥青产品购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公路港务局(以
下简称“甲方”)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的《沥青供应框架协议》的约定,近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关于河
南高速连霍项目郑洛段改扩建工程沥青产品购销的《合同协议书》。公司董事会
现将合同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存在乙方违反合同违约条款赔偿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企业名称:河南公路港务局
2、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107、310国道立交桥东南侧
3、法定代表人:高波
4、注册资金:11,288万元
5、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6、经营范围:货物配送及储存(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器机械、化工
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售;进出口贸易、运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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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公司与河南公路港务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产品品名、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数量 综合单价 总金额
品 名 型号
(吨) (元) (元)
重交沥青 70# 2,587 5,745 14,862,315
改性沥青 I-D 28,558 6,805 194,337,190
合计 31,145 209,199,505
(1)该价格为运至本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的结算价,包含在此之前发生的沥青货款、仓
储费、运输费以及在交给甲方前所征收的一切税和各种许可证费等一切费用。
(2)合同数量为预计沥青用量,最终货物结算数量以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认的实
际供货量为准。最终结算数量变化幅度不超过合同规定数量的±10%。
(3)合同期内,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如果根据工地需要,需要换沥青品牌,经甲、乙
协商后确定价格。
2、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后自动失效。
3、供货期间:自2012年8月至12月31日。实际供货结束日期以工程竣工日期
为准。
4、供货地点:甲方指定的河南高速连霍项目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各施工工地。
5、价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货款的最后结算以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认的实际供货
数量乘以工程材料单价计算。每次结算的最小结算工程量为每一接收点到600吨。
(2)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订单或任何其他甲方文件为条件,并于工程
材料验收合格后乙方供货达到结算供应量的,向甲方提出结算货款。甲方应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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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乙方结算请求时及时向施工方提交相关材料计量支付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承
诺并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前述货款。
(3)乙方向甲方要求结算货款时,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材料全额有效发票或
其他甲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可以多票结算。
(4)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计量款后,因甲方原因拖延付款的,承担给乙方
造成的相应损失。
6、违约责任
(1)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支付乙方货款,在乙方办理支付手
续齐全的情况下,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相关条款支付货款,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乙方承担因沥青质量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延期交货,如果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规定的
不可抗力除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每延期一天的延期交货违
约金为应交货价款的2%,在甲方支付货款时扣除。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与河南省高速连霍郑洛段改扩建工程
旧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单方面合作,不得向连霍项目郑洛段改扩建工程旧路
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供应沥青,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支付乙方剩余货款,并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承担沥青在交货验收前的全部责任,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
由乙方自负。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8.68%,根据合同约定的
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将对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
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甲方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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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与河南公路港务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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