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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沥青:关于子公司签订宜兴市滆湖东路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25

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沥青      公告编号:2012-047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订宜兴市滆湖东路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宝

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宜兴市滆湖

东路BT项目框架协议》的约定,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宜兴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近日与宜兴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

称“甲方”)签订了《宜兴市滆湖东路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

现将合同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存在因甲方前期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

    2、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3、存在乙方违反合同条款赔偿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合同各方基本情况

    1、联合体方基本情况

       名称: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经济开发区边庄村

       负责人:曹庆林

       本公司与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解放东路60号

                                    1
       负责人:蒋志刚

       本公司与宜兴市交通运输局无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陈述

    甲方经宜兴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批准作为项目的回购人,是项目业主,负责

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拆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乙方为项目的投资人、施工

方,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并承担期间风险。

   (二)项目

    1、工程结算价的确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计价方法依据招投标确定的工程

量清单和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经监理和甲方确认,并由宜兴市审计局审计后

最终确定。

    2、项目建设期为:按2012年6月30日作为合同开工日计算,至2014年6月30

日项目完工。

    3、项目周期为:自乙方第一笔投资到账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本合同项下规

定的所有的项目回购款为止。

   (三)投资与回报

    1、项目工程建设投资额为540,157,722元人民币,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额为

建安费。

    2、工程项目投资回报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5年期以上贷款的基准利

率加上2%(二个点)计算。基准利率因政策因素调整时,按调整后基准利率计算。

合同签订之日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6.55%,即本项目的投资回报年利率为8.55%。

    3、甲方向乙方计付的建设期投资回报从乙方每笔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直

至回购开始为止,建设期投资回报按月计算,按年支付,最后一期建设期投资回

报于回购起始日支付;回购期投资回报从回购起始日开始计算,按回购后余额计

算,直至回购结束为止,投资回报按月计算,按年支付。

    4、甲方与乙方在双方认同的项目所在地银行或指定金融机构开立建设与回

                                   2
购资金专用账户,以便有效控制资金的使用和回购资金的及时到账。乙方到账资

金的数额与日期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到账凭证为准。

   (四)项目回购

    1、工程投资回购期为5年,回购比列为30%:25%:25%:15%:5%,允许甲方提前

回购,提前回购事宜另行商定。

    2、项目回购款项包括乙方投资的投资本金和投资回报。

    3、甲方将分期支付上述项目回购款项。甲方在整个投资建设回购期间,每

年12月31日按期支付结清该期的投资回报,建设期最后一期投资回报在回购期开

始之日支付,回购期投资回报与其余回购款同时支付。

    (五)建设移交

    1、甲方为乙方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调工作。

    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管理,乙方的投资资金应及时

到位,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

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3.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7天,因甲方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3.2、不属原设计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足以影响工程施工关键线路。

    3.3、甲方委派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

下一工序施工的。

    3.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4、交竣工验收

    4.1、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

部有关交竣工验收办法执行。交工验收应在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后进行;竣工

验收应在二年缺陷责任期后组织进行。甲方接养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内所有管理

与养护工作。

                                  3
    4.2、甲方在乙方分别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并在随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出具验收合格凭

证。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组织验收或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5、项目移交:甲方向乙方出具竣工验收合格凭证之日即自动视为项目移交

之日。

    6、竣工结算

    6.1、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6.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

予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由宜兴市审计局按相关审计

规定确定。

   (六)投资人的权益保护

    1、乙方作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周期内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与所有

权。

    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将承担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与法

律责任。

    3、对于乙方已移交给甲方,但甲方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的工程部分以

及乙方正在实施的工程,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的权利或义务。不得从事下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3.1、项目性质的变动,如项目改为盈利性项目;

    3.2、项目总体内容的变动,如项目工程整体或大部分变动;

    3.3、项目所有权的转让;

    3.4、转移项目抵押权。

    4、项目在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甲方将承担项目在交付使用后的经济与法

律责任。

    5、甲方的任何变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隶属变更、整合等原因)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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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甲方合同义务的减少或消失,甲方职能变更后,甲方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

由接受甲方行政职能的单位或甲方的上级单位承受,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6、出于为本项目安排融资之目的,乙方有权在根据本合同所取得的权益上

为贷款人设置担保权益,但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该项目做抵押或质押。

   (七)保证

    1、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对本项目采用BT方式形成决议,并列明对此BT项目的

回购资金列入项目周期内宜兴市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保证按时拨付回购项目全额

资金。

    2、宜兴市人民政府出具对此项目采用BT方式建设,并进行政府采购的批复。

    3、宜兴市财政局出具支付回购款的承诺函。

    4、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甲方回购本BT项目的履约责任出具连带

责任保证,该履约担保书的签署为本合同的正式生效要件之一。

    (八)不可抗力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

甲方、乙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

    (九)纠纷处理

    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

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书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30

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30日内

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违约方应

承担自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就本合同及本工程产生纠纷,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面与甲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540,157,722元人民币,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48.24%,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该合同对公司20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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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较小,对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为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

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甲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1、《宜兴市滆湖东路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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