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夏欣才先生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29 日作为授予日,向夏欣才先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2.80 万股,授
予价格为 3.61 元/股。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