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4-082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 466 号华策中心 A 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依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6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3,262,14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0.1800%(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回购账户的股票数量,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2,952,6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9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09,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3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共 6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09,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0,47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9%;反对1,79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2%;弃权9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52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43%;反对1,79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9%;弃权9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0,25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1%;反对2,014,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弃权9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297,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94%;反对2,014,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弃权9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莹、吴锦帆
3、结论性意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