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2-044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投资新芒(珠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相关投资概述
(一)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适应影视行业发展和数字技术变革,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更好实现公司在文化、品牌、数字经济及相关领域的战略布局,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投资由厚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为资本”)、珠海厚为卓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厚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摩创投资(青岛)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新芒(珠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芒基金”或“合伙企业”),担任有限合伙人。本次投资后,新芒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27,100 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2,000 万元,占比 7.3801%。
(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总裁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如下:
1、基金管理人:厚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 年 9 月 30 日
(2)注册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路 268 号 726 房
(3)法定代表人:黄晓芳
(4)控股股东:珠海千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实际控制人:黄晓芳
(6)主要投资领域:数字经济、泛文娱、新消费、高科技、生物健康
(7)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67604
2、普通合伙人:珠海厚为卓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成立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
(2)注册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72318(集中办公区)
(3)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厚为瑞达(大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实际控制人:黄晓芳
(5)主要投资领域:担任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说明
厚为资本是新芒基金的管理人,珠海厚为是新芒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关系或利益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新芒(珠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6YMW94R
(三)资金规模:本次投资前为 25,100 万元。公司投资后将变更为 27,100 万
元。
(四)组织形式
厚为资本为新芒基金管理人、珠海厚为为普通合伙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摩创投资(青岛)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为有限合伙人。
(五)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将设立一个由五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职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普通合伙人有权随时重新提名、替换由其提名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管理人应根据提名方的提名作出委派。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就投资项目立项、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进行决策;
2、合伙协议、管理协议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惯常而言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合伙企业存续期
新芒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获发首份营业执照之日起七年。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一年, 超出前述期限合伙企业仍需延长的,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七)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类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万元)
普通合伙人 珠海厚为卓远投资 100 0.3690%
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 3,000 11.0701%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摩创投资(青岛) 22,000 81.1808%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 2,000 7.3801%
有限公司
合计 - 27,100 100%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根据普通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中列明的金额缴付出资。
(八)投资方向
基于对新一代用户群体消费需求的认知,投资于数字经济、文娱经济、VR/AR、新消费、供应链、品牌、渠道、零售、技术、智能硬件、智能视听、医疗服务、生物材料等大文化、泛娱乐、科技、消费、大健康等领域。
(九)投资回报分配和亏损
合伙企业收入的分配按照项目处置收入和非项目处置收入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其中,项目处置收入在处置后及时分配,非项目处置收入按财务年度或普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分配。
(1)项目处置收入的分配
就某一项目处置后的项目处置收入,应当在处置后优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任何应付未付的费用,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计提合理的预留资金以用于后续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其他支出,并在支付上述费用、计提预留资金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完毕上述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可分配收益”)按照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比例并依照下列次序和方式进行计算,并根据计算后的金额向各合伙人分配:
(a)返还各合伙人在本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成本:就可分配收益按各合伙人的实缴财产份额比例在各合伙人间进行分配,直到各合伙人收回其在本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成本;
(b)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在返还各合伙人在本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成本后,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在本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成本实现每年6%单利(计算期限从各有限合伙人就本投资 项目实缴出资之日起至本投资项目处置之日止)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各有限合伙人按各自的财产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不足以支付所有有限合伙人达到分配时本投资项目投资成本 6%单利的年度收益的,按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在计算上述 6%的优先回报时,
各有限合伙人已经从该投资项目中获得的非项目处置收入应计入优先回报收益的计算);
(c)向普通合伙人支付补提收益:在完成上述第(a)项和第(b)项分配后仍有剩余的,本投资项目的可分配收益支付上述所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直到普通合伙人基于本第(c)项所得累计款项等于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b)项取得的累计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
(d)“2/8”分配:本投资项目的可分配收益用于上述支付后的剩余部分, 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80%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根据其各自的财产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普通合伙人应当从其已经取得的业绩报酬中提取其中的 40%金额存入一个监管账户(“风险账户”),直到该风险账户金额达到合伙企业已投资未收回部分的 20%,普通合伙人可不再提取其收益放入该风险账户;
(f)如果本投资项目的项目处置收入依次按上述序列进行分配时遇到不足以支付某一序列,则该序列之后的所有序列不再以本投资项目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但是上述第(a)至(c)项未满足的金额应当计入本投资项目的损失,依次由后续投资项目的处置收益在进行后续投资项目的项目处置收入分配时优先对本投资项目的亏损进行弥补。
(2)非项目处置收入的分配
除非普通合伙人另有决定,闲置资金管理收入等非项目处置收入由合伙企业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或普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内根据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绩效分成返还
在本合伙企业最后一个项目退出进行整体核算或解散清算而对合伙企业所有项目的收益和亏损进行整体核算,若普通合伙人已获得的绩效分成高于整体核算后普通合伙人的应得收益的(即整体按照以上第(1)项第(a)项到第(d)项的顺序进行分配后普通合伙人取得的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全部返还给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回拨机制”);为前述回拨机制之目的,合伙企业有权从风险账户
中划扣应回拨的金额,如风险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回拨金额的,则普通合伙人应继续承担补偿责任,但普通合伙人不应被要求返还超过其从本合伙企业收到的累计绩效分成减去其就该等绩效分成应缴付的税费后的金额。
(4)关于再投资的约定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和合伙企业向各合伙人分配的投资收益不作循环投资,但是以下情形的资金除外:(1) 闲置资金管理形成的回收资金;以及(2)各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另有一致约定可被再次使用的资金。
(十)会计制度
普通合伙人应以财务账簿或财务记录的形式保留、或令他人保留合伙企业和所有交易有关的完整、准确的账目,并且该等账目应在发生后保留至少十年或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更长的时间。
(十一)管理费
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厚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就其向合伙企业提供本协议及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服务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基数按年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1)投资期内的管理费:
①投资期内首期管理费:自合伙企业获发首张营业执照之日(“首期管理费起算日”,含当日)起算至首期管理费起算日所在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含当日)止。合伙企业应按照首期管理费起算日当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作为管理费基数乘以 2%的金额计算首期管理费金额,并于首次交割日由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账户中计提并预支给管理人;
②投资期后续年度管理费:后续年度的管理费计费期间以每个会计年度(即当
年度 1 月 1 日(含当日)至当年度 12 月 31 日(含当日))进行计算,但最后一个管
理费计费期间为当年度 1 月 1 日(含当日)至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之日(含当日)。就后续任何一期管理费计费期间而言,合伙企业应按照当期管理费起算日当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作为管理费基数乘以 2%的金额计算当期管理费预付金额,并于每一后续年度的 1 月 15 日之前由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账户中计提并预支给管理人;
③合伙企业投资期内,任一管理费计费期间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应根据该期间的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该期间的管理费金额=当期合伙企业管理费基数*2%*(实际天数/360)。
(2)退出期内的管理费:
①退出期内首期管理费:自合伙企业投资期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