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46 号)核准,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策影视”或“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 145,4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00 元/股,本次募集资
金总额为 727,0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5,909,326.5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1,090,673.44 元(不含增值税)。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158 号《验资报告》。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部分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70,573.57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响想时代娱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想时代”)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与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1 年 8 月 17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万元)
响想时代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支行 8110701013402125009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半山支行 19010301040066698 88.4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华策影视 司杭州解放路支行 1202020729920666682 82.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余杭支行 3310010210120100383225 8,035.05
注: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0,573.5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公司为“甲方一”,响想时代为“甲方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为“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碑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3402125009 ,截止 2021 年 7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影视剧制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预留甲方二财务章及法人章,在监管期间内,专户内资金如用于资金划转,如甲方选择在乙方柜台办理的,甲方出具加盖上述预留印鉴的《结算业务申请书》经乙方对加盖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划款。甲方一确认监管专户内资金划转可全部由甲方二单方操作,甲方一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全部认可。
在监管期间内,甲、乙、丙各方确认专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以下简称“企业网银”),企业网银交易所用的 USBKEY 需配置二枚:其中一枚具有发起权限的 USBKEY 由甲方保管,对应的操作员由甲方二指定,一枚具有复核权限的 USBKEY 由甲方保管,对应的操作员由甲方二指定。乙方不对通过企业网银操作是否确已经各方复核的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甲方因网银转账引起的任何损失,与乙方及丙方无关。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 方 授 权 丙 方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柳 柏 桦 ( 身 份 证 号
360102198912055810)、裘捷(身份证号 330106198310030018)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在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后乙方予以提供查询服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对账单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列明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查询专户有关情况。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