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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0

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告编号:2018-040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5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338名激励对象授予1,144.53万份股票期权和2,855.47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75.4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48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5月17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

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07 元/股调整为10.04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04元/股调整为5.01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8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5、2018年5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04元调整为10.00元。

    二、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769,704,221股为基数,

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7元(含税)。2018年5月24日,公司实施了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0.04-0.037=10.00元(保留2位小数)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3、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系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策影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