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6-010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1年7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1年7月1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形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年11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年11月29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6、2011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760.7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相应调整为685.95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24.87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74.8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同意授予56名激励对象685.95万份股票期权,同时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1年12月27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后首期激励对象人数为48人,首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263.1万份,行权价格为12.34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49.6万股;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期授予的4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共计378.93万份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将预留股票期权149.6万份授予13名激励对象,授予日为2012年12月26日,行权价格为17.19元。监事会核实并同意本次调整、行权和授予事项。全体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3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后首期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首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429.461万份,行权价格为8.17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24.4万股,行权价调整为11.41元。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对调整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3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统一注销的议案》,决定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名下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并集中统一办理已取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共计注销17人441.9万份,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16人426.9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人15万份;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4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共计491.13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共计104.7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对注销事项和行权名单进行了核查。全体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37人,期权数量调整为8,372,340份,行权价调整为8.13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1.37元。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对调整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5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统一注销的议案》,决定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名下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并集中统一办理已取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共计注销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8人共108.12万份期权;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首期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共计583.44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共计104.7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对注销事项和行权名单进行了核查。全体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数量由原315.1万份调整为472.65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426.84万份,价格由原行权价格8.13元调整为5.38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45.81万份,价格由11.37元调整为7.54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注销事由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1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结束,截至2015年12月25日首期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结束,有5名员工的1,457,800份期权未行权;截至2015年12月2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结束,有2名员工的225,000份期权未行权,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部分(期权代码036022)激励对象5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1,457,800份;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代码036079)激励对象2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25,000份。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部分(期权代码036022)激励对象5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1,457,800份;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代码036079)激励对象2人已获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25,000份。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此次注销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结束后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华策影视201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期已经全部结束;华策影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华策影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