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 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 编号:2023-072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 明显的文 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 的文字说 明:全体股东 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 权出 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 会议 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 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 权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 席股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 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 (六)网络或 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
程序。 程序。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 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 、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 会通 及独立董事及 中介机构 发表意见的, 公司最迟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 见及 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时 披露相 关意见。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3:00 ,并不得迟 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9:30 ,其结束时 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
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 少于 2 个工 作日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
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 确认,不得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变更。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 的提名方 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 名方
式和程序为: 式和程序为:
(一)董 事会、持 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 (一)董事会 、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 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独 立董事由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二)独立董 事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 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股份 1%以上的股 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 股份 1%以上 的股
东提名; 东提名 ,依法设 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
(三)监 事会、持 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3%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 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 利;
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 、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 股份
(四)监 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监事 由职工代 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
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候选人;
(五)股 东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 (四)监事会 中的职工 代表监事由职 工代
时,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表大会选举产生;
提名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 、候选人的声 明或承诺 (五)股东提 名董事、 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
提交董事会。 时,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 开 10 日前 ,将提 名提案、
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监 事时,应 提名 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候选人 的声明或 承诺
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 提交董事会。
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 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 董事、监事时 ,应
分别进行。 实行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 式选
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 举董 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 应当
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 分别进行。
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 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
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 事或 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 或者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 权可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 、
1、股东在 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投票时,可 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 有的股份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数额乘以待选 非独立董 事人数、非职 工代表监 1、股东在选举非 独立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
事人数,股东 可以将其 总票数集中投 给一个或 事投 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有的 股份几个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 数额 乘以待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 非职工代 表监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 定非独立董事 、非职工 事人 数,股东可以 将其总票数集 中投给一 个或
代表监事的当选。 几个 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非职工 代表监事 候选
2、股东在 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 ,可投票数 人, 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非独立 董事、非 职工
等于该股东所 持有的股 份数额乘以待 选独立董 代表监事的当选。
事人数,股东 可以将其 总票数集中投 给一个或 2、股东在选举独 立董事投票时,可 投票数
几个独立董事 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独 等于 该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数 额乘以待选独 立董
立董事的当选。 事人 数,股东可以 将其总票数集 中投给一 个或
几个 独立董事候选 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 定独
立董事的当选。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 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中 国证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22〕14 号)的要求 监会令第 220 号 )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 由董事会拟定 ,股
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 制度由董事会 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 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 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 订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 (四)制订公 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 、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 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 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 订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六)制订公 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 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 订公司重 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 司重大收 购、收购本公 司股
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 票或 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 的方
案; 案;
(八)在 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 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 公司
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 对外 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 保事 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 等事
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