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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32 深市 青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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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5

青松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公司董事林世达先生签署《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世达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与公司董事林世达先生签署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世达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林世达先生拟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低于 71,910,113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101,123,595 股(含本数),金额不低于 32,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
超过 45,000.00 万元(含本数)。前述事项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25 日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
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经与原认购对象林世达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鉴于林世达先生系公司董事、且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诺斯贝尔(香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诺斯贝尔”)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林世达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林世达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林世达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香港永
安堂药行经理,香港永安堂地产总经理,香港参记燕窝公司总经理等,于 2004年创立并担任诺斯贝尔(中山)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诺斯贝尔(中山)无纺日化有限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任子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诺斯贝尔(亚洲)有限公司、广东诺斯贝尔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中山诺斯贝尔日化制品有限公司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林世达先生通过香港诺斯贝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7,392,0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7%。

    林世达先生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林世达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青松股份

    乙方:林世达

    签订时间:2023 年 5 月 5 日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林世达(“乙方”)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签署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世达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经审慎决策,甲方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终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事宜,作出约定如下:
    第一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协议生效后,《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或任何赔偿责任,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及乙方关联方针对本次认购所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相关文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无需继续履行相关文件下的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交易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拟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经与原认购对象林世达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
析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 2023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林世达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终止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林世达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关联董事林世达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于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且该等授权尚在有效期内,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与林世达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拟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经公司与原认购对象林世达先生协商一致,双方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4、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并与原认购对象林世达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该事项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林世达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林世达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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