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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32 深市 青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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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6

青松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1 份、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1 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 份,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 2 月,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2】60 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
    福建证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公司治
理、信息披露、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进行关注。


    公司在收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责成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了专项整改工作会议,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并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形成了《关于福建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公司存在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治理方面

    存在问题:《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作出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未规定责任追究,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增加“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第八章 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等章节内容,并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关
于“第七章 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并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2、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问题:未按规定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2017 年 12 月 28 日,你公
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中包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相关事宜,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则第十九条对“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强化相关责
任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的学习,并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3、会计核算方面

    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租金未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跨期确认职工薪酬、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部分销售收入存在跨期确认问题、应收账款坏账单项计提不足。

    整改措施:为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 日组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解释的相关内容,并要求相关人员今后在遇到难以判断、处理的会计问题时,谨慎判断,避免由于会计处理错误导致信息披露有偏差;公司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团队管控,不断加强财务队伍的建设,培训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切实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能力,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加强财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联动,建立诉讼案件及应收账款反馈机制,以便财务部门及时根据应收款催收情况调整会计处理;完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会计处理方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的要求进行存货跌价测试及跌价准备的计提。

    4、财务报表列报方面

    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构建长期资产相关款项列报错误、期末大额定期存单列报错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以及《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整改措施:为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 日组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
解释的相关内容,避免由于财务报表列报导致信息披露有偏差;公司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团队管控,不断加强财务队伍的建设,培训员工的专业知识,切实
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能力,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综上所述,通过此次福建证监局对公司进行详细、全面地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次现场检查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以此次整改为契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进行了全面学习,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二)2022 年 12 月,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8 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展华先生、董事会秘书骆棋辉先生、副总经理柯诗静女士收到福建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范展华、骆棋辉、柯诗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 号)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 年 9 月 13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松化工)与南平市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海锦)签署了《合作购房协议》,约定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订购位于“建阳西区生态城建平大道南侧、编号为西区生态城 B15-06 的地块”的商品房,购房款为 3,972 万元。2021
年 10 月 25 日及 11 月 2 日,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支付购房款合计 3,972 万元,
购房款全部付清。

    你公司副总经理柯诗静为南平海锦股东(持有南平海锦 12%股权),你公司
原董事柯静(任职期间 2016 年 7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2 日)为南平海锦股东柯诗
祺(持有南平海锦 25%股权)的胞姐。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露南平海锦为
关联方,确认青松化工与南平海锦发生的购房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关联交易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责令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与南平海锦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及付款时间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倾斜问题。

    范展华作为青松股份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骆棋辉作为青松股份董事会秘书,柯诗静作为青松股份副总经理,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相应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范展华、骆棋辉、柯诗静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展华先生、董事会秘书骆棋辉先生、副总经理柯诗静女士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
谈话。同时,公司按照要求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福建证监局对公
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公开披露说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2022 年 5 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68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1、监管函内容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68 号的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22年 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显示,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与关联方南平市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平海锦”)签署了《合作购房协议》,约定你公司向南平海锦购买建筑面积共 3,830 平方米的写字楼,购房款合计 3,972 万元,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金额占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7.2.7 条的规定。请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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