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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青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下午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会议由代理董事长范展华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议案》;

  公司既定战略发展规划,深挖化妆品等大消费业务产业价值,逐步将公司主要资源向化妆品大消费业务方向聚焦。为集中发展化妆品等大消费相关业务,优化公司资产质量,提升经营业绩,公司拟转让从事松节油深加工业务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包括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龙晟(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
权,并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征集期限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意向受让方可与公司行政部联系,联系电话:0599-5820121。
  公司将对拟转让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以审计或评估结果作为协商定价的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基础。本次交易尚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根据交易权限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拟转让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骆棋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骆棋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骆棋辉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骆棋辉先生个人简历

    骆棋辉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学士。曾
担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兼证券事务代表、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长助理。2018年 1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青航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领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埃夫诺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骆棋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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