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制。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作出决议;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事项;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资产 10%的担保; 5,000 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