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92号),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64,017,65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5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9,999,995.27元,扣除发行费用11,537,259.9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8,462,73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65号)以及《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66号)。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MEMS 25,091.59 21,744.76
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7,255.24
合计 29,000.00
二、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出于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做出变更,新增两个实施主体和两个实施地点。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实施主体香港英唐极光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极光”)、英唐极光微技术株式会社
(YITOAオーロラマイクロテクノロジー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极光”),
新增香港和日本两个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深圳市英唐极光微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 深圳市英唐极光微
1 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 技术有限公司 香港英唐极光微技术有限公司
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英唐极光微技术株式会社
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香港极光、日本极光签订《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用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深圳市英唐极光 浙商银行股份有 5840000010120100641972
微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
香港英唐极光微 浙商银行股份有 NRA5840000511420100002156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
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 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
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英唐极光微技术 浙商银行股份有 NRA5840000511420100002287
株式会社 限公司深圳分行 NRA5840000512720100000290
四、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 香港英唐极光微技术有限公司、
英唐极光微技术株式会社
乙 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 方: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上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和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邈、单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甲方、甲方二每月可使用预留联系人手机号码登陆乙方官网网上营业厅查询账户流水及回单,办理过程由乙方协助。丙方可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后每月向甲方二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办理过程由乙方协助。
(六) 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其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丙方发现甲方、甲方二或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 本协议自甲方、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