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