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131 股票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智控”或“公司”)就公司与青岛英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以及青岛上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青岛合创嘉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青岛青润致盈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青岛中恒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黄泽伟(以下简称“被告七”)、杜玲(以下简称“被告八”)之间关于公司代被告一向华夏银行清偿债务引起的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判令给
付公司代偿的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前述公告披露的其他两项诉讼案件目前尚在审理当中。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初 1541
号。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唐智控偿还本金 99,151,851.80 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2、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被告一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分别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承担清偿责任后,均
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3、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唐智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被告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就被告一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如上诉期满各被告未上诉,公司将根据生效的判决结果申请执行程序,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鲁 02 民初 1541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