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 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唐智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先生为归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降低个人股票质押比例,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43,458,8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宥永涛,转让完成后,宥永涛将持有公司 4.07%的股份。
2、本次协议转让手续办理完成后,胡庆周先生持股比例将由 16.96%减少至 12.89%,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先生的通知,获
悉胡庆周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表
了“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 1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长江资管如意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宥永涛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胡庆周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宥永涛转让其所持公司 43,458,8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本次交易
以《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
价为基准,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463 元/股。
本次协议转让手续办理完成后,胡庆周先生持股比例将由 16.96%减少至 12.89%,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相关手续。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胡庆周 181,357,455 16.96% 137,898,655 12.89%
0.1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5,339,364 4.24% 1,880,564 %
136,018,09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6,018,091 12.72% 1 12.72%
4.07
宥永涛 50,000 0.005% 43,508,800 %
4.0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0,000 0.005% 43,508,800 %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
注:1、以上数据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胡庆周
姓名:胡庆周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8********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8
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胡庆周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胡庆周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受让方:宥永涛
姓名:宥永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11251983********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金融基地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人宥永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质权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表“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 1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长江资管如意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513788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成立日期:2014 年 09 月 16 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说明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 1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胡庆周
乙方(受让方):宥永涛
丙方(质权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 1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于 2016 年 6 月、7 月向丙方合计质押持有的英唐智控股票 13,832.7752 万股, 借
款金额 53,177 万元。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剩余质押股份数量为 3,071.5063万股,剩余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为 14,919.37574 万元。因甲方不能到期履行相关合约中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归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降低个人股票质押比例,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友好协商,甲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质押在丙方的 1,263.88 万股英唐智控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约占英唐智控股份总数的 1.18%,丙方同意本次股票转让交易。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为 8.463 元/股,转让金额合计 10,696.21644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并三方须准备好所有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并通过邮件材料预审后,甲方应及时完成相应个人所得税缴纳并取得完税证明后,在三方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当日,乙方向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 6,139.114519 万元。
标的股票过户完成并取得过户凭证后不迟于次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剩余款项 4,557.101921 万元。
(二)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江资管如意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胡庆周
乙方(受让方):宥永涛
丙方(质权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江资管如意 2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于 2017 年 11 月向丙方合计质押持有的英唐智控股票 5,489 万股, 借款金额
21,506 万元。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剩余质押股份数量为 3,082 万股,剩余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为 9,168.438356 万元。因甲方不能到期履行相关合约中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归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降低个人股票质押比例,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友好协商,甲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质押在丙方的 3,082 万股英唐智控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约占英唐智控股份总数的 2.88%,丙方同意本次股票转让交易。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为 8.463 元/股,转让金额合计 26,082.966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并三方须准备好所有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并通过邮件材料预审后,甲方应及时完成相应个人所得税缴纳并取得完税证明后,在三方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当日,乙方向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 9,168.438356 万元结清。
标的股票过户完成并取得过户凭证后不迟于次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剩余款项 16,914.527644 万元。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降低股票质押的风险。本次协议转让后,胡庆周先生持有公司 137,898,65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89%。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控制权稳定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1、胡庆周先生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胡庆周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