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15-007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终止暨完成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030,000股(首次授予为183万股,预留授予2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1,520,525股(含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203,723,519股的0.746%。
2、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终止实施。
3、本次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20,621股,回购价格为4.92元/股;注销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904股,回购价格为4.044元/股。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经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向47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93元/股,授予日为2012年5月28日,上市日期为2012年6月8日。
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6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18元/股,授予日为2013年5月7日,上市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定价依据、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注销股份数量
2014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陈善军、蓝师平、江艳三人由于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上三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973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92元/股。
2014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雨、徐志英二人由于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上二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9,913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92元/股。
2014年12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将到期,公司的经营业绩增长连续两年未达预期;综合考虑员工的出资成本负担,在上述情况下,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4.92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3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303,735股,及以4.044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9,904股,共计1,403,639股。
2、定价依据
2013年6月20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102,74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9805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980533股,总股本变为205,284,991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五节、回购注销的原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92元/股[首次授予价格为9.93元/股,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故回购价格P=(9.93-0.0998)(/1+0.998)]。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044元/股[预留股份授予价格为8.18元/股,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故回购价格P=(8.18-0.0998)/(1+0.998)]。
3、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为203,723,519股,本次回购涉及41人,回购股份为1,520,525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746%。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经于2015年1月30日完成。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账务处理
1、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2年5月28日为授予日,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4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3万股,授予价格为9.93元/股,授予日为2012年5月28日。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授予日后的1年、2年、3年后可分别解锁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25%、30%、45%。解锁后的标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授予日(2012年5月28日)市场收盘价13.60元。
本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许春山、赵炳华等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20万股,授予价格为8.18元/股,授予日为2013年5月7日。
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年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二次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3年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授予日(2013年5月7日)市场收盘价15.55元。
2、激励成本在各会计年度计算: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在各会计年度的摊销情况:
股权激励期 解锁比例 2012年度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度 合计
第一期 25% 979,431.25 699,593.75 — — 1,679,025.00
第二期 30% 587,658.75 1,007,415.00 419,756.25 — 2,014,830.00
第三期 45% 587,658.75 1,007,415.00 1,007,415.00 419,756.25 3,022,245.00
合计 2,154,748.75 2,714,423.75 1,427,171.25 419,756.25 6,716,100.00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在各会计年度的摊销情况:
股权激励期 解锁比例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度 合计
第一期 50% 429,916.67 307,083.33 — 737,000.00
第二期 50% 214,958.33 368,500.00 153,541.67 737,000.00
合计 644,875.00 675,583.33 153,541.67 1,474,000.00
3、公司账面实际处理情况:
2012年度业绩条件不能满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因此2012年度不应确认第一期25%部分对应的股票激励成本,确认与后两期对应的股票激励成本(合计587,658.75+587,658.75=1,175,317.50元)。
2013年度业绩条件不能满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条件,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期45%部分在2013年度的摊销额1,007,415.00元;冲回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期30%部分在2012年度的摊销额587,658.75元;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50%部分在2013年度的摊销额214,958.33元;激励对象在2013年度离职对激励成本的调整金额86,703.75元。以上四项合计548,010.83元,为2013年度确认的股票激励成本。
2014年12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提暨回购注销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5年1月8日已支付相关回购款项。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股份支付计划的取消按照加速行权处理,将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期45%部分应于2014年和2015年的摊销额1,427,171.25元、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50%部分应于2014年和2015年的摊销额522,041.67元计入2014年损益;激励对象在2014年度离职对激励成本的调整金额557,373.34元。以上三合计1,391,839.58元,为2014年度确认的股票激励成本。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0,211,544 39.38% -1,520,525 78,691,019 38.92%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80,139,614 39.34% -1,448,595 78,691,019 38.92%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80,139,614 39.34% -1,448,595 78,691,019 38.92%
4、外资持股 71,930 0.04% -71,930 0 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71,930 0.04% -71,93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23,511,975 60.62% 0 123,511,975 61.08%
1、人民币普通股 123,511,975 60.62% 0 123,511,975 61.08%
2、境内上市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