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经认真审核后认为:
一、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亦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二、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权益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获授期权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00 万
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朱固玲
2022 年 4 月 26 日